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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明年1月1日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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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0-12-3 11:23:0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《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》12月1日表决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,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,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、血型、疾病和病史、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。据此,企事业单位、行业协会、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、指纹、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。(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靳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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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20-12-3 11:24:05 | 显示全部楼层
少见国内在人权和信息保护方面敢先行的。
给天津点个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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